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补充养老保险如何财税处理
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为职工提供进一步的养老保障。补充养老保险的缴纳是每年缴纳一次,也可按半年、季度、月定期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主要由企业负责缴纳的,也可以让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但个人缴费部分不得超过企业缴费部分。企业缴费水平根据企业的情况来进行的,企业效益好时可以多缴,效益不好,可以少缴或不缴。其中,企业在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的时候,所独立承担缴纳的费用一般是按照员工的工资一定的比例来进行缴费,缴费比例不能超过人工工资总额的30%。另外,对于有特别贡献的人员,公司可以有较高的保险缴费比例,或者也可以根据职工的退休年龄来确定不同的缴费比例。
一、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应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限额标准的应作纳税调整。
举例:A公司全年发放的合理工资总额为200万元,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12万元。具体来说,补充养老保险扣除限额=200×5%=10(万元),实际发生了12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10=2(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如果不是全体员工都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那么就不能使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称为企业年金。 单位为职工缴纳了企业年金后,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缴存的职工都会用于一个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全部存入在个人账户当中,归缴存者个人所有。等到职工退休后,我们就可以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取出了。退休人员可以选择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全部取出,也可以选择按月领取企业年金,每月领取金额为企业年金账户储蓄总额÷计发月数,直到将个人账户储蓄额全部领取完毕为止。企业年金一般是不允许取的,但是如果企业年金缴存者移民,出国定居;因为生病或者伤残丧失了劳动能力,那么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出来。另外如果缴存者死亡,或者退休后企业年金账户余额还没有领取完就不幸死亡,那么企业年金账户余额可以被继承。
企业年金对单位承担的部分归个人所有,也属于在任职或受雇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但在存入个人账户时并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且对个人承担的部分作为“其他扣除费用”已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个人退休领取企业年金的时候,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19年1月1日实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对个人领取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根据不同的领取方式,扣取的方式也不一样,总体来就讲两种方式,按“月度税率表”和“年度税率表”两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2、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3、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5、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举例:张三所任职的单位从2020年1月开始设立企业年金,假定年金计划中未设领取额度限制。张三将于2030年退休,届时其年金个人账户金额为312 000元。
第一种情况:假设张三分10年领完,每月领2600元。查找月度所得税率,税率为3%,每月应交个人所得=2600×3%=78(元)
第二种情况:假设张三分10年领完,每季领7800元,即每月领2600元。查找月度所得税率,税率为3%,每季应交个人所得税= 2600 × 3% × 3 = 234(元)
第三种情况:假设张三分10年领完,每年领31200元,查找综合所得税率,税率为3%。每年应交个人所得税 = 31200 × 3% = 936(元)
第四种情况:假设张三因出国定居一次性领完312 000元。查找综合所得税率,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31920。应交个人所得税312 000*25%-31920=46080(元)
第五种情况:假设没有特殊原因,张三一次性领完312 000元。查找月度所得税率,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5160,应交个人所得税=312 000×45%-15160=125 240(元)
注意: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所得税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单位和个人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补充养老保险的会计处理。《职工薪酬会计准则》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属职工薪酬范畴。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进行处理。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科目中核算。计提补充医疗保险费时,按照职工服务的对象计入有关成本费用账户: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
2、实际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职工个人负担的补充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