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牛时被发狂的牛踢伤致十级伤残,法院:卖家赔偿19万余元
2024-03-06 19:23:28554人浏览
被告杨某与被告蔡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6月,两人与原告马某在街上相遇,双方达成由马某向被告夫妻购买黄牛的协议,马某现场支付了1000元定金。
双方电话协商好交货时间后,马某叫了一辆车到被告家拉牛,当时仅女主人蔡某一人在家。在拉牛过程中,马某发现黄牛仅用铁链拴着,没有穿鼻孔,为方便拉牛,他用白色口袋罩住牛头,用铁丝穿牛鼻。牛被拉出牛圈后,突然发狂踢人,导致马某腹部受伤。
经住院鉴定,马某肝脏破裂达九级伤残,实施胆囊切除术后构成九级伤残,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诉讼过程中,双方重新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两次鉴定结果一致。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马某被牛踢伤时交易正在进行,牛并没有过秤交付给原告,牛的管理人依旧是被告夫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长期从事牛肉买卖生意,在明知仅有女主人在家的情况下独自去拉牛,并且看见黄牛没有穿鼻后,自行用铁丝穿鼻拉牛。原告对损害结果的造成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动物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