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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人必看!建工领域四类保证金使用退还方式解析

2024-04-13 18:34:06298人浏览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推进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各种保证金。根据国办发〔2016〕49号文的规定,工程项目中主要的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1、投标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需要向招标人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这笔保证金的目的是确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照要求进行投标,并在中标后能够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签署正式合同。一般来说,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一般来说,未中标的投标人在招投标结束后,其投标保证金应当退还,而中标单位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则在签署正式施工合同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后进行退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未签合同或未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将会被没收。

 

 

 

2、履约保证金

 

根据招标文件或发包人合同约定,中标人/施工人需要向招标人/发包人缴纳的保证金,称为履约保证金。这笔保证金的用途主要是确保中标人/施工人能够按时签约并履行合同,具有履约担保性质。

 

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和退还条件会在中标人签署正式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履约担保,实践中通常约定在中标人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在一定期限内进行退还,有时也会在施工过程中分期分批退还。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未经招投标程序的施工合同签署过程中,发包方会严格约定履约保证金,一旦发生工期或质量违约,履约保证金将直接扣减。

 

 

 

3、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到两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预留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期相对应,在实践中,施工合同通常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长2年来约定,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如果未经竣工验收,则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确定起算时间。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承包人未发生维修责任,到期后可以向发包人申请退还保证金。相反,如果发生维修责任,承包人未及时进行维修或维修不到位,发包人可以使用该笔费用进行维修,可能会引发纠纷。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在银行设立账户并存储的保证金,专门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资金。一般来说,这个账户由工程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且不超过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独特之处在于保护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提供劳务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后,如果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人社部门可以直接通知办理该账户的银行,由银行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在使用工资保证金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保证金。如果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总承包单位需要开具新的保函。直到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书面承诺,并经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天后,方可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

 

 

 

综上所述,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的四类保证金及其使用事项的介绍。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中标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专款专户,用途较为单一,因此引发的纠纷相对较少。而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与施工过程密切相关,尤其是在非招标合同中,这两种保证金往往由发包人收取,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高发因素。因此,施工方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务必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并做好履约痕迹管理,以尽量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