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签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劳动者签了,未来还能追讨五险一金吗?
现在很多企业,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或者类似的放弃五险一金的文件,在其中,不但员工要强调是自愿放弃的,还特别说明,公司是给了社保和公积金的,都是并入工资一起发放的。但是这在法律上有效吗?
先讲结论,那就是在法定要求缴纳社保和个税面前,企业无论用何等的花招都无济于事!虽然公司让员工自愿签署放弃社保,还运用了各种的欺骗和恐吓手段,但其实一点用都没有,将来劳动者一告一个准!公司仍然要被罚,还要为员工补缴纳社保!
最近山东一家公司,就抖了这么一个机灵!要求新入职的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签署一份员工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而且除了让员工签字,日期方面都是空白,以便于公司未来可以随时填日期。用意也很明显,就是要规避社保和公积金中心的处罚。
在这份承诺书中,还专门写到,员工如果起诉公司,需要返还单位随同工资发放的社保费用。因为企业写到“应员工不缴纳社保的要求,将社保费用已经结合在工资里进行发放了”。但是企业的这个做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论员工如何签,不论员工签的什么,将来违法责任都是企业要承担。
企业还在承诺书中说到,公司一直要求给予员工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是员工不愿意购买,因放弃参加社保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同时入职的30多个员工都要求在人事部签署后才能到岗,那么其中隐含的意思,也就是如果不签署就不办用的录用手续。
但是在我国法律中,早已经明文规定,社保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同时劳动法第72条,也说的清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样,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4条中,也明文说清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38条也讲到: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所以,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同时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这是多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属于企业的法定义务。法律就是为了防范企业这种行为和想法,那么未遵守后,社保部门、公积金中心和税务部门,只会处罚企业,绝不会处罚员工个人,而且无论什么样的原因,企业都还必须为员工要补缴社保。
也就是说未来员工可以选择在入职之后,包括离职之后任何时间段向社保部门进行举报,要求查处企业不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同时要求企业为自己补缴上班期间的社保。至于企业有没有所谓的放弃社保承诺书,至于企业有没有进行所谓的自我辩解,那都没有用。社保补足,罚金缴纳,是企业唯一之后要做的事情。
员工还是要为社保据理力争的,这个权益千万不可放弃。因为不仅仅是未来退休时少计算一笔钱,而且也少了缴纳社保的累计时间,有可能对员工的养老会造成重大的影响。所以这是对劳动者一个切身的利益,一定要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