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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治安管理处罚的7点建议

2024-03-08 06:56:22653人浏览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引起热议,大家关注的是一些具体条文,我则认为有必要根据宪法精神与法治精神进行调整。

1、治安处罚涉及到人身安全,应该交给法院裁决

有必要借鉴欧美日本设立治安法官,由治安法官对治安处罚进行判决。公安机关只负责收集证据而不是依法做出裁决,这不仅能够节省警力,而且能够充分尊重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各基层法院设立治安法庭,由经验丰富的法院担任治安法官,对于缓解社会矛盾确有必要。公安机关负责治安处罚,这是警察权与司法权合二为一,很容易造成权力滥用。

2、治安处罚涉及人身与财产,应该按照行政诉讼程序

治安处罚是一种行政处罚,这种行政处罚的程序应该交给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可以委托律师(包括公职律师)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做出裁决。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这也是尊重法院的审判权,没必要每个行政处罚都变成“行政复议前置”。此时可以简易程序,即公安机关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治安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决,不能当庭作出裁决的则应该在5日内作出裁决。

3、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与刑法相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最长(累计)30日,刑事处罚则最低1个月,从而两部法律之间形成刑期的衔接。没有社会危害性则不予处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则治安处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才刑事处罚。能够批评教育的,就不要治安处罚;能够治安处罚的,就不要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应该属于不得已而为之,需要慎用。对于没有造成实际后果的醉驾等行为,应当一律治安处罚而无需刑事处罚。

4、应该降低未成年人构成治安处罚的年龄

目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不予处罚,最多是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校园霸凌事件太严重,而且许多未成年人发育已经不逊色于成年人,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暴力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行为,则应该降低为12周岁。古人按照身高定性是否成年,我国成年男子平均身高167厘米,成年女子平均身高156厘米,因此可以规定超过成年人平均身高的未成年人视为成年人在暴力犯罪中作出处罚。

5、治安拘留的档次应该细分

治安拘留的档次应该细分为3日内、4到7日、8到10日、11到15日、16到20日、21到25日、26到30日等档次,并在处罚中明确轻微的不处罚。治安管理不应该简单叠加就升格为刑事犯罪,以盗窃为例,至少需要6个月内的涉案金额达到刑事犯罪的最低标准,毕竟治安处罚有效期只有6个月。

6、治安处罚应该从最轻的开始,然后升格

那些以来就做出最高处罚,然后有较轻情节才较低处罚的规定,很容易被滥用。最好先做出较轻测处罚,有法定从重情节的才升格处罚。必须明确治安处罚还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应该批评教育为主,而不应该治安处罚为主,尤其是慎重治安拘留。

7、治安处罚针对的是行为而不是思想或争议

治安处罚针对的是行为,任何思想任何争议都不能作为处罚对象,除非这些思想升级为具体行为,或者因为争议产生肢体冲突或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力,且经有关部门制止拒不改正。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允许和尊重人民群众有不同的觉悟程度有不同的理解能力,只要他们在有关部门制止后不继续放任事态扩大。

高质量的发展需,要高质量的法律“保驾护航”。高质量的法律,则需要高素质的立法起草人,必须“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