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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印案简单介绍(洪武四大案—空印案)

2024-06-19 10:30:28284人浏览

明洪武九年,朱元璋手下的检校官把一本账册呈现给朱元璋,这账册是明朝官府记录来往钱粮的账本。

【朱元璋】

朱元璋打开账册一看,却是空白账册,但是盖着地方官印。这挑起了朱元璋的怒火,下令彻查持有空白账册者,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全国13个省,140多府有一半官员持有空白账册。

朱元璋认为这是欺罔行径。下令,主印官员处死,副手以下杖一百充军。

事情始末

为什么一本空白账册让朱元璋这么大动干戈呢?

事情是这样的:

明朝时每年各个布政使司下属府州县都需派出审计官吏前往京师户部,核对其所在衙门缴纳中央官府的钱粮、军需事宜。所有账目必须和户部审核后完全相符方能结算。

若其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就必须驳回重新造册,且须再盖上原地方机关大印才算完成。

这本是国家制度,但是在实行过程中难度很大,比如:

  • 当时交通并不发达,往来路途遥远,如果需要发回重造势必耽误相当多的时间。
  • 钱粮在运输过程中会有损耗,所以从运送一直到户部接收时的数字一定不会相符,在路上到底损耗了多少,官员们无法事先预知,只有到了户部将要申报之时才能知道其中的差额。

所以派京官员都习惯用空印文书在京城才填写实际的数目。

这原本是沿用元朝时的做法,也从未被明令禁止过。

元时,官府府于文有先署印,而后书者,谓之‘空印’,洪武建元以来,相沿未改”

这种做法就是官场潜规则了,大家都知道,并没有感到什么不妥。空印案后却没有官员和朱元璋说明缘由,因为大家都害怕朱元璋,杀戮心太重。但是终究还是有人站出来了,这个人就是郑士利。


郑士利上书

同样是洪武九年,钦天监检测到有星变,朱元璋下诏求言,有浙江宁海人郑士利上书朱元璋手上。

郑士利上书数千言,言数事,其中空印事尤详。

郑士利认为,陛下欲治罪这些空印的官员,是唯恐奸吏得到空印纸,弄虚作假危害老百姓,但这是不可能的,并提出了四个观点:

  1. 空印账册盖的是骑缝印,具体到每张纸上印迹并不完整,与一纸一印不同,即使流散出去,也办不成什么事,何况这盖了章的白纸也是轻易拿不到的。
  2. 钱粮这些账目数字,府必合省,省必合部,出入对错,最后户部说了算。而部省间距离,远则六七千里,近亦三四千里,一旦有错,一次往返差不多要一年时间。先印而后书,这是权宜之计,且由来已久。
  3. 国家立法,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而后根据法律惩处违法者。但是,立国至今并没有针对空印的法律,大家一直是这么做的,并不知道有罪。如今一旦治罪,不能服人。
  4. 国家培养一个合格的官员很难,能位至郡守的官员,都是数十年培养所成,这些官员并非草菅可割而复生。

【骑缝印】

空印案在当时受到明太祖朱元璋相当程度的重视。

朱元璋认为官吏可以利用空白文书簿册作弊,所以要严惩使用盖有官印空白文书簿册者,郑士利竟然为此开脱,朱元璋看罢郑士利的上书后,大怒,命令丞相御史追查幕后主使者。

郑士利被流放,而且不但空印案中的官员没有因此被赦免,就连已经释放的郑士元也受此连累被抓起来流放了。


冤案与否

空印案说冤也冤,就像郑士利说的那样空白账册只是权宜之计,盖了章的空白账册一般人拿不到,即使散出去也做不了违法的事,而且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使用。

说不冤也不冤,不冤在哪?

空印案的发生表示国家财政出现很大的漏洞:

监督机制失效

每年地方政府会向户部上缴的钱粮,户部会根据需要下拨钱粮,如果空白账册盛行,那么地方政府和户部之间的监督机制就消失了,那就表明地方政府和户部串通一气了。

盖了章的空白账册,内容想怎么填怎么填,想填多少填多少,那么制造假账贪污冒领就很容易发生。

审核制度失效

盖章就意味着审核。在空白账册上盖章,那就是没有经过审核就已经通过了审核。那么这样一来审核制度形同虚设。

表面看各地方政府和户部在账册上完全一样,谁能够发现其中的猫腻。

管理制度失效

钱粮账册必须加盖地方的官印,这是政府的制度。既然是制度就该严格执行,有特殊情况也因为经上级领导批准审核后才可以实行。否则就会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风气,这种风气对政府机构很大的不利。


议用半印,出纳关防

在空印案之后,明太祖朱元璋为防止管理利用空白公文纸作弊,于洪武十五年规定了行文半印勘合制。公文纸上均须加盖半印,以便拼合验对,即“议用半印,出纳关防”。

逐步开始广泛推行实施半印勘合以防伪,规范文书管理:

(1)由内府控制各中央官署发往地方官署公文的用纸。

(2)为全国各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及直隶府、州、卫所,各置簿册(即收文摘由登记簿)。将空白公文纸折合于册页,编写字号并加盖内府关防。使印文的右半在册页上,印文的左半在空白公文纸上,使一一对应。

(3)将簿册发给既定的地方收文官署,半印空白公文纸依编号分类收藏于内府。

(4)凡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等中央官衙对地方官署发文,均向内府领取限用于某收文官署的空白公文纸书写下发。

(5)收文的地方官署,将公文上编号、半印与簿册该页的编号、半印核对(勘),弥合(合)。如两半编号衔接、两半印文吻合,且字体一致,编号墨色、印文朱色各自浓淡相同,则执行公文的所述事宜。

(6)在收文簿该页上登记相关内容(如来文机关、事由等项)。,待一本收文登记簿册用满,呈缴内府备查。

由于以两处半印相合为主要核查依据,所以又称"半印勘合"。

行移勘合是供收文衙署检验编号、半印,以辨识公文真伪的制度。这时的"勘合"仅指公文外形特征,并非公文文种。可用于书写各种公文。

行移勘合制度的好处:

(1)杜绝伪造公文。

(2)由于中央衙署发文,须向内府领纸,地方官署收文登记册满,须上缴内府。在一定程度上可控制中央衙署发文数量,并省察政令是否恰当。遏止文牍主义、抑制假公济私的乱政行为。